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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8-11-13 15:57:00 | |
最近又风闻涌泉柑橘滞销,价格大跌。曾几何时,一场香蕉风波让蕉农泪洒黄土地,留言成了杀手,拒绝香蕉风靡全国。那么今年流行的字眼恐怕就是牛奶、柑橘,看来我们国人真是多灾多难,连口福都受到莫名其妙的限制。本来在这个秋收的季节,橘子是我们这边人最常吃的水果,却、就是、仅仅因为某一个地方出了病虫害,结果又流行到好多人谈橘色变,难啊!就想想自己,每天有多少东西从口而入,在我30多年的成长历程中,确确实实、压根就没想过食物的安全问题,现在大家都这么在乎,我就觉得社会真进步了!既然进步了文明了,自然分辩是非的能力也强了,我的迷惑也来了?每一次的事件发生所带来的后果真有这么严重!!!最后我还是选择了——随心所欲。我在想,其实橘子生病虫害就和我们人类感冒一样正常,没那么多的科学理论,也没那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说了这么一堆废话,我想说的就是“别拿啥都当回事”,想吃就吃,我那可爱的涌泉蜜橘! //\ V \ \ \_ \,'.`-. |\ `. `. ( \ `. `-. _,.-:\ \ \ `. `-._ __..--' ,-';/ \ `. `-. `-..___..---' _.--' ,'/ `. `. `-._ __..--' ,' / `. `-_ ``--..'' _.-' ,' `-_ `-.___ __,--' ,' `-.__ `----""" __.-' `--..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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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8-1-11 13:43:00 | |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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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8-1-7 19:52:00 | |
很少感冒的我这一次居然严重感冒。咳嗽。不得不推掉所有的应酬。
明天一早还得赶到温岭开庭。年末,总是在忙碌中度过。
昨天周日。原本是想闲闲的呆在家里什么也不做,可一大早L就来电话,
说已经在我楼下了。叫我一起去他公司坐坐。
没等我坐定,L就说:我这次真的要离婚了。
我无语。且听他慢慢道来。
午饭后听了L妻一番哭诉。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身为律师,面对朋友的家事却也无能为力!
只是劝他们不要轻易就说离婚。
离了重新来过,也未见得就能找到比原来更好的。何况还有个共同的孩子。孩子是无辜的。
晚饭时又把L狠狠的批评了一顿。
X说如果不是因为婚外情,大可不必谈到离婚。经济方面或者是性格方面的都是可以互相沟通想办法解决的。
X是我的妻子。她是个爱憎分明的聪明女子。为我,放弃了她自己钟爱的事业。
她说到“婚外情”这几个字的时候拿眼角的余光瞟了我一眼。
晕!她这是在说给我听的啊???
瞧瞧,这就是女人。不经意的就给男人上了一课。
可是在我经手的离婚案中,因为婚外情离婚的也只是占百分之50。
我和X开始各自的论点。未果。
一整天都在为“离婚”的事两头奔忙。
最终说服了两人。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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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12-19 16:58:00 | |
周日难得闲在家中,整理这一年来的案卷,才发现离婚的官司居然有30多起!有时候与朋友一起吃饭或娱乐也被朋友戏称专门是拆散别人婚姻的人。虽然是句玩笑,可心情也有点沉重----------这个浮躁的社会,离婚,几乎是挂在嘴边的话了。
有圈内朋友戏言,如今大家伙见面问候的一句话不是: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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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8-27 22:1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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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和几个哥们是第三次来到稻香村酒店,是有点喜欢上这个地方了,除了优雅的环境、丰富的菜肴、重要的是体会到上帝的滋味,一切都这么自然,除了开心还是开心。其实第一次去就知道老板是温州人,在这个地方重新开酒店,也只有温州人有这个魄力,只有亲自去领略,才能感受一切的舒心。不过大家不必怀疑我是否股东,只是觉得有好地方,应该和大家分享,去了不就没话说了。——商业街西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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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8-26 9: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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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车是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是与日俱增,如同现今火热股市。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的风险转嫁就是保险,但是我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感觉很多人还是抱着侥幸心里,总是按照最低额保险,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现在保险公司允许是50万,但保30万的人还是很多。其中原因我想可能大家不了解现行法律法规,要知道现在牺牲一个农村户口的,一般赔偿额在20万至50万;如果牺牲一个居民户口的,一般赔偿额在30万至70万。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因为现在后悔药还未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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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8-24 18: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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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26 9:17:00 | |
内容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楼主点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所有权人将购买时为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秩序的稳定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特别是改为饭店,那刺鼻的气味和脏物想必大家记忆深刻。有了这条法律后,大家就可为自己的生活环境积极争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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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21 8: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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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和选对象有不少相似的地方:比如,收入情况=每股收益,家庭情况,当前经济条件,是否有房有车=每股净资产,这些算基本面因素;外貌、个性等相对于技术图形,算技术面因素。买股票即要研究基本面,又要研究技术面,真正的投资高手,从基本面出发选股,看技术面在低点介入,可以获得超额回报。
婚姻如买股,找到一个各方面条件都好,又合得来,又能带得出去的另一半,无疑能够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如果选择了错误的另一半,无论斩仓或被深套,都是很痛苦的事情。 “投资”和“炒股”不同,正如婚姻与恋爱不同一样,婚姻是长久的事情,如投资,这就需要在“选股”的时候独具慧眼,找到一支真正的“潜力股”、“绩优股”,长期持有获得超值收益。恋爱相对来说有如炒股,低买高卖,享受过程的乐趣。 最近老公的姐姐正在打离婚,姐夫有了外遇,两人结婚10年,有了五岁的女儿,即便如此,婚姻关系仍然无可弥补地走到尽头。姐夫高大英俊,人细心、又很懂礼貌,姐夫家经济条件好,有房子,当年也算炙手可热。但姐夫从小娇惯,学习不好,工作也一直不顺,后来他迷上了上网,心思更加如脱缰的野马再也收不回来。姐姐一家收入都不高,有了孩子更加紧张,常年啃老。姐夫人缘很好,想当年,很多人夸姐姐找到了如意郎君,虚荣心得到很大满足,如今生活窘迫至此,还不是当年“追涨”惹的祸?
最近,当我跟老公说,我的股票赚钱了,基金赚钱了,他都不以为意,顶多淡淡说一句:挺好,你去做就好了。都说老公属于大智若愚型,现在越来越体会到这一点。
当年我不算热门股票,女孩子工作能力很强,性格狂妄,长相不出众,又不善于打扮,在同龄人中间显得又傻又土。但老公硬是把我这支潜力股挖出来了!据老公说,我家庭条件不错,没有任何负担,能干又独立,人品也好,这些决定了我的基本面是优秀的,至于技术面,当时我年龄已经不小还没有合适的男友,正是股价最便宜的时候,极具投资价值,要是真涨起来,他就买不到啦!
老公和她姐姐形成鲜明对比,姐姐追涨,买入热门股,股价后来连连下跌,不得不斩仓割肉,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而老公呢,低价买入我这支潜力股,买入我之后,每年都能够给他带来高额红利,而且我的成长性也很强,不会失业,即使失业也能找到同样收入的差事。我能让他的资产翻番,工作之余,还额外给他挣了一辆中档轿车回来,可以随时满足他的虚荣心。除金钱之外的好处就更多啦,比如替他安排生活,更重要的是给他带来一位比我俩都漂亮聪明的小公主。近年来,随着性格不断成熟,我变得自信,善于修饰自己,不再是原来那个土里土气的傻大姐,技术面上也不输于原姐夫了。
面对着一儿一女的不同境遇,婆婆也不断慨叹:过日子是一辈子的事情,长相不是重要的,因为外表性格都会变化,但人的本性却很难改变。
现在看来,老公是真正的高手,他选择投资了我这支潜力股,成长股,还在低点买进,给他带来丰厚回报,老公的日子过得比别的男人轻松不少,他前进的动力就是为了自己的责任心和追求,精神层面的东西更多。生活压力小了,他活得更快乐更健康。
人生中的每一次选择,相当于对未来投资,避免跟着感觉走,也是成就幸福人生的关键:)
点评:家庭不是靠点缀,是实实在在的 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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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20 17: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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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
宣判后,某女、某男均未提出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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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20 17:06: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我为什么推荐:这是和我们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的基本法.我们只有了解了,才能知道在 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也才能真正体会到人权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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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20 16:4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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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又是 一个离婚官司,也就是那么简单,毕竟做了十多年律师,一切是那么的得心应手.最后的辩论阶段也自然的过了,调解了,因为它是必须的,在我和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同意和好,我的当事人当时应该是默认吧.舆情舆理,这是最好的结局.审判长制作的调解书也没错.不过我犯难了,开庭前当事人一方有明确交代,和好归和好,第一次的判决书一定要,舆法该要求没错,舆情可就不妥了.我当事人的理由是既然已到法院,钱也化了,判决书就要有,就当是尚方宝剑,可以促使女方珍惜.其实舆情也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理解偏激了,还认为是我在中间搞什么小动作,你说冤不冤,最后我也没丢脸,把法官的偏激顶了回去.其实这些压力都无所谓,出来后,一直无言的当事人冒出一句,我们是不可能和好的,天哪,我一时无语,我在想'这句话你在法庭上说,刚才所有的不愉快就不会发生,也不会浪费我们的时间和感情'真的 .做律师久了,情和法的天平反而难掌控.也许,这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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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7-4-18 10: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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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6-11-23 15:4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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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终于停了。还没起床,太阳就透过窗帘洒露一地,眼未看到心已知觉.心灵也不禁为之一颤,自己对自己说,起床,赶快起床。一通忙乱,急赶白云山,生怕太阳老头跑了似的。今天爬山的人气可是足,一个字'爽'。我是雄赳赳的一路走,谁叫我的目的不是爬山,你可别怀疑我另有企图哦!我是沿途欣赏除人之外的一切事物,不在结果,在乎过程,在于每时每刻的心情体味。正如这段时期之天气,忽冷忽热,忽雨忽阴,太阳之若隐若现。人心不也正如此,夏天不希望有太阳,冬天又希望天天太阳;晴了希望下雨,下雨的日子希望太阳。人生一切确是若隐若现,所以人生不必强求,只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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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06-11-4 8:3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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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力行为引起的 经济损失,往往会因夫妻关系的 存在而被忽视,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基于夫妻关系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这就说明,在我国,婚姻关系不能导致男女双方人格的互相吸收,结婚后男女双方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同样应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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